营农发〔2021〕3号 关于印发2021-3年营口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米6体育 发布时间:2024-09-24 13:43:24
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21〕146号)精神,为规范实施我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效支撑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促进营口农业高质高效发展,经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一同研究形成《2021-2023年营口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21〕146号)精神,结合我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省委“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意见(国发〔2018〕42号、辽政发〔2019〕29号)要求,围绕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十四五”规划,以稳定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能为主线,以补短板、强弱项、促协调为着力点,突出实施重点,拓展补贴范围,提升服务能力,强化监督管理,持续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引导农业、农村、农民全面应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构建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新局面,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确保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方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一)加强农业稳产保供工作。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所需的适用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结合工作实际,最大限度扩充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推进全程全面机械化发展。根据产业需求,逐步将育秧、烘干、标准化猪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设施装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范围,加快推广应用步伐。
(二)强化农机科技自主创新。积极地推进使用国产北斗智能终端设备,推动更多应用“北斗+”和“+北斗”模式。推动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机创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条件步伐,尽快列入补贴范围。支持高端智能创新农机产品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
(三)持续优化机具补贴标准。加大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和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支持力度,提升重点机具补贴额度,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逐步降低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补贴额,部分低价值机具有计划地退出补贴范围。
(四)全方面提升监督服务效能。不断的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快速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工作。加快补贴资金兑付进度,保障农民和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强化专业机构技术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加强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从严整治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一)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中央财政资金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省补贴范围”)确定为11个大类、26个小类、84个品目(详见附件)。省补贴范围视全国补贴范围变化按照年度进行相应调整,市级按照省补贴范围进行相应调整。全国补贴范围内的支持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和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农业绿色发展、数字化发展所需先进适用机具全部纳入省补贴范围,应补尽补。继续支持高端、复式、智能产品农机具纳入省补贴范围,适度提高补贴标准,加大补贴力度。
全面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积极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加快农机创新产品获得农机试验鉴定证书步伐,按规定列入补贴范围。继续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推动水稻育秧成套设施装备、粮食烘干机配套设施装备、标准化养殖成套设施装备等试点工作。全方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方法另行通知。
全面加强行政、科研、推广和教学部门的协调协作,建立联席合作机制,合力攻关农机成套设施设备补贴课题和农机新产品试点工作,逐步将农机化薄弱环节和急需的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的名字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全国补贴范围内机具品目分类分档以及最高补贴额,采用上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内同档商品市场销售均价,组织测算各档次的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0%。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对于省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的补贴额,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实行降低补贴标准的机具品目单独分档测算补贴额。2021年在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中选择高性能免耕播种机(牵引式免耕播种机)1个品目产品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由30%提高到35% ,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不得使用其他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农机购置累加补贴。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补贴额年度内保持相对来说比较稳定。各县(市)区要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同时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度。政策实施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立即申请冻结,及时开展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这类的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做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三)补贴资金分配和使用。农机购置补贴大多数都用在支持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市级可按照不突破县(市)区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调减资金结转量大、资金使用效益低的地区预算规模。
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各县(市)区资金使用进度,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组织并且开展县(市)区际间余缺调剂,重点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县(市)区的补贴资金调增给已出现供需缺口的县(市)区,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继续开展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渔船用北斗终端系统暂不列入补贴范围。省组织开展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探索创新补贴资金使用与管理方式,实施作业补贴、贷款贴息、融资租赁承租补助等补贴方式。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保障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四)补贴操作流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与有几率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照相关规定申办补贴。各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1.制发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发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范围、操作程序,及时公布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各县(市)区实施方案要分别抄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每年12月10日前,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分别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2.组织企业投档。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自愿参与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在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上自主投档。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组分批次对投档产品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
3.受理补贴申请。各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受理单位通过办理服务系统受理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支持统一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受理补贴申请,实现应录尽录。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贯彻落实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要求。各县(市)区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总量(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110%时,相关县(市、区)应及时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4.核验公示信息。各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做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鼓励各县(市)区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核验和信息化技术核验等新方式。核验有关信息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5.限时受理审核。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照原渠道退回申请;对合乎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将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地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通报结果纳入年度绩效管理的考核评分。
6.兑付补贴资金。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相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标准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级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原则上补贴申领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方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照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相关规定执行,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完整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并且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逐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县(市)区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上的能力水平。
省级农机推广、鉴定和监理部门要充分的发挥好技术支撑和行业指导作用,负责指导各地农机推广、鉴定、监理机构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技术支撑和管理服务工作,共同为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要加强农机鉴定工作,加快农机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公布鉴定产品品种类型指南,规范开展鉴定及其采信工作,及时公开鉴定证书、鉴别判定的结果和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逐步加强试验鉴定(认证)证书及其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投档资料规范性抽查,对多次或重复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以及管理上的水准较低、违规风险较大的检验测试的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其发放的证书(报告)不予采信,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或终止相关机构检验测试资质,将相关处理解决措施予以公开通报。
(二)提升服务效能。各县(市)区要维护农机产销企业生存环境,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要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要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照年度通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政策监管。各县(市)区要全面贯彻本实施方案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解决的方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加强对审核、公示、核验重点实施环节督导检查力度,特别对单人多台套申请补贴的、短期内大批量申请补贴的、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申请补贴的、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申请补贴的、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或接近预警比例的等异常情形要主动报告,按照职责规定,做出详细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要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定期对本地区补贴数据来进行分析、研判,主动开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及时上报。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实行罚款处理,从严整治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全面落实违规通报和黑名单省际联动处理解决措施,从严整治突出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