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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21〕146号)、《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营口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2023年营口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营农发〔2021〕3号)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2.补贴依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营口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2023年营口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3.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全国补贴范围内机具品目分类分档以及最高补贴额,采用上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内同档商品市场销售均价,组织测算各档次的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0%。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对于省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的补贴额,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实行降低补贴标准的机具品目单独分档测算补贴额。2021年在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中选择高性能免耕播种机(牵引式免耕播种机)1个品目产品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由30%提高到35% ,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不得使用其他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农机购置累加补贴。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补贴额年度内保持相对稳定。

  4.申请程序: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与有几率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和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照相关规定申办补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1)受理补贴申请。农机购置补贴受理单位通过办理服务系统受理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支持统一使用电子设备App受理补贴申请,实现应录尽录。

  (2)核验公示信息。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做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核验有关信息,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3)限时受理审核。市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照原渠道退回申请;对合乎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

  (4)兑付补贴资金。市财政部门审核市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相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标准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市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级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原则上补贴申领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方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照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相关规定执行,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市农业农村局受理补贴申请、机具核实等工作结束后,将补贴资料移交市财政,市财政拨付补贴资金。同时将补贴结果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公布。